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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体育大学五环书画摄影协会章程
发布时间:2019-10-10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本会名称:北京体育大学五环书画摄影协会。

第二条 本会是由爱好书法、绘画、篆刻、摄影等艺术的本校教职员工、在校学生及校外各界人士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。
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:弘扬与传承书画摄影艺术,丰富教职工文化生活,提高艺术欣赏与创作水平,促进校园文化建设。

第四条 本会在校党委宣传部领导下和校工会、校团委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,办公机构常设校图书馆(档案馆)。


第二章 任务

第五条 本会以最广泛地团结学校书画摄影爱好者为己任,对会员有联络、协调、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。

第六条 本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采取多种方式提高会员文化艺术水平,深入群众,深入生活,用艺术作品展示中华体育精神和学校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。

第七条 本会积极配合学校不同时期的中心任务,组织开展艺术活动,为弘扬主旋律、宣传发动群众做出贡献。

第八条 本会积极推动和支持会员不断提高文化修养和艺术水平,开展书画摄影艺术的创作、交流、研究、教育活动,促进书画摄影艺术的普及。

第九条 本会致力于促进校际间书画摄影艺术的文化交流,扩大友好往来,增进相互了解,提高学校的知名度和美誉度。


第三章 会员

第十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制,申请入会的条件是:

  (一)北京体育大学教职工、在籍学生及在书画印摄影艺术领域取得一定成就的校外人士;

  (二)自愿加入本会;

  (三)爱好书法、绘画、篆刻、摄影等艺术,有一定基础;

  (四)赞成本章程;

  (五)愿意为本会的建设发展贡献力量。

第十一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是:

  (一)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;

  (二)有作品的可提交近期作品一至两幅;

  (三)经理事会审核同意;

  (四)履行手续,成为本会会员。

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:

  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、表决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  (二)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;

  (三)自由退会的权利;

  (四)本会决议过程中的申诉权、辩护权、意见保留权;

  (五)其他相关合法权益。

第十三条 会员应尽的义务:

  (一)遵守本章程;

  (二)执行本会决议,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  (三)维护本会名誉和权益;

  (四)按时交纳会费;

  (五)积极参加本会活动,不断提高技艺并乐意传授他人;

  (六)向本会推荐人才,发展会员。

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因违犯国家法律、法规或本会章程,视情节轻重,经本会理事会讨论决定,可给予批评教育、暂停会籍、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。


第四章 组织

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。执行机构及领导成员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,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。

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

 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  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,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主席;

  (三)监督和审查本会的经费使用情况;

  (四)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。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和通知。

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负责本会全部工作,对外代表本会。

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其职权是:

  (一)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并向大会报告工作、财务预决算和经费使用情况;

  (二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

  (三)选举和罢免秘书长,聘请顾问;

  (四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  (五)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;

  (六)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。

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主席、理事、秘书长组成。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二至三次,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,每届理事会成员任期五年。
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任时,其所担任的理事会成员职务随之终止;其理事会成员空缺,可经理事会审议增补调整,并须提请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予以追认。

第二十二条 本会可设名誉主席、顾问若干人,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聘请。

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,协助主席领导和推动理事会各项工作。

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
  (一)召开理事会会议,并报告工作和经费使用情况;

  (二)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;

  (三)全面负责本会日常管理工作和业务活动;

  (四)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

第五章 经费及财务制度

第二十五条 本会开展活动的经费主要来源为学校拨款、会员会费、社会捐赠或资助以及其他收入。

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由秘书长负责,受理事会监督,经费收支情况须定期向理事会报告,定期向会员公开。

第二十七条 本会活动所需经费应根据"合理适用、勤俭节约"的原则支出,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支取。

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必须执行国家及学校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的监督、检查。


第六章 附则

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。

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